
点外卖,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,同时,网络餐饮配送也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就业形态。不过,由此产生的食品安全、交通安全、从业人员保护等问题也逐渐受到社会广泛关注。
早在2021年5月,杭州就成立了由市市场监管局、公安局、商务局等部门组成的网络餐饮外卖立法工作专班,启动了《杭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起草工作。今天记者获悉,《办法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《办法》的出台,对于规范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活动,保障网络餐饮外卖消费安全,维护经营者、消费者和配送员的合法权益,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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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确网络餐饮外卖配送主体概念
平台对独立网约配送员有管理责任
网络餐饮外卖配送不同于一般的快递物流活动。从上网订餐,到餐品送到消费者手中,网络餐饮外卖涉及众多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,而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活动的直接规定较少,导致法律主体被隐藏、法律关系不清晰、法律责任不明确。
为解决这一问题,《办法》对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活动涉及的平台经营者、餐饮提供者、送餐经营者、网约配送员包括独立网约配送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,在确保法律术语与上位法总体一致和基本稳定的框架下,规定了网络餐饮外卖配送主体的概念。
这其中,《办法》在国内首次对独立网约配送员管理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。针对独立网约配送员,《办法》规定了平台对其的信息登记、职业培训管理等职责,要求平台与其签订书面协议、为其参加保险等。同时平台不得诱导、强迫独立网络配送员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,以逃避上述义务。
网约配送员合法权益是重点
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费由平台缴纳
网约配送员在网络餐饮外卖产业链中属于弱势群体,因此,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《办法》的重点内容。《办法》以全文三分之一的篇幅规定了网约配送员在签约、培训、保险、报酬、补偿、查询、重大事项知情权、防疲劳、算法规制、申诉、关怀基金等方面的各项权益。
比如,关于网约配送员如何参加社保,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平台经营者、餐饮提供者与独立网约配送员,送餐经营者与网约配送员,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,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,参加社会保险;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,应当订立书面协议,约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业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的,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转移,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者到省外流动就业时,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归集,并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或者跨省转移手续;在就业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定时间,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,可按规定在就业地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,就业登记的期限作为参保缴费的时间依据。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,各地可根据平台企业推送的就业信息进行就业登记。
同时,网约配送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,由平台企业按照自愿和属地原则,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,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。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,工伤保险费由平台企业缴纳,配送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。
平台企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,参保缴费、工伤认定、劳动能力鉴定、待遇标准、争议处理等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》及其相关配套规定执行。平台企业和劳动者未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,不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等法规。
平台企业按省、市相关规定为网约配送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,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。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,按照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配送员信息、配送状态都要公示
逾期未改最高罚款5000元
对于消费者而言,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的风险点在于信息不对称性。目前,订餐平台与送餐平台具有合一性,而近两年来随着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经济整治和“点亮工程”的实施,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体信息已基本实现100%公示。但是,对配送相关信息的明示情况是监管的盲点。
为此,《办法》明确了配送相关信息的明示制度,要求公示以下信息:一是送餐经营者和独立网约配送员信息,包括配送服务联系方式;二是送餐经营者和独立网约配送员显著区分标记;三是自行配送的特殊配送情形;四是外卖配送信息、配送状态。
如果没有按规定进行公示,根据《办法》第二十七条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(来源:潮新闻)